2023-11-28
謝清風
1.3k
上班族提供勞務的主要目的是什麼?除了「錢」之外,還是「錢」。即使是老闆,也不例外,都是為「錢」而努力奮鬥。 《勞動事件法》上路後,目的是加強維護勞工權利,而「工資」與「工時」問題最常引發勞資糾紛,雇主應如何著手因應呢?
薪資袋上方的項目有些是勞務的對價工資,有些則是屬於恩惠、獎勵、補助,有關於工資、非工資、薪資所得、非薪資所得的定義如下圖所示。
相同薪資項目在不同的法規有不同的定義解釋,例如:加班費屬於工資,但在《稅法》上不列入薪資所得;伙食費是免稅薪資,但納入《勞基法》定義的工資。《勞動事件法》對工資的認定原則是:在雇傭期間,勞工從雇主獲得的工作報酬都推定為工資,雇主可再舉證推翻。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7條定義,勞工與雇主之間關於工資的爭執,經勞工證明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的給付,推定為其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僱用期間勞工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不論是轉帳還是現金都屬於工資,甚至是年終獎金、差旅費用等都可推定為工資。
雇主應當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並保存一定期限。如果勞工已經證明係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受領給付之關連性事實時,就推定為工資,勞工無須再舉證,但如果雇主想要推翻,則需舉證證明。
三節獎金屬於恩惠、獎勵、補助,並不是屬於勞務的對價工資,因此不納入勞保、健保、勞退和平均工資的計算,但是在《勞動事件法》都推定為工資。建議雇主要將三節獎金定義清楚,並記錄在工作規則中,核備在案,作為舉證推翻的依據,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勞動事件法》工資推定成立之後,意味著薪資、職務加給、全勤獎金、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加班費,甚至是績效獎金、三節獎金等等,以上這些薪資項目都要列入平均工資、加班費計算基礎、勞健保投保金額,以及勞退的投保金額。一旦發生勞資糾紛,當勞工提起訴訟時,如果老闆無法舉證推翻,就會落入吃不完兜著走的境地。因為這些薪資項目都推定為工資,那麼勞退6%的金額一定不是足額繳納,勞保的投保級距可能沒有到位,甚至勞工還可依據損害勞動權益的名義,要求雇主另外支付資遣費。
建議雇主應將勞工的薪資明細、薪資結構、薪資項目等做詳細診斷,因為這對雇主來說茲事體大,必須小心應對,不要等到發生勞資糾紛時,雇主才手足無措,無法舉證推翻。
想要進階學習《人資管理》相關議題,推薦您相關課程資訊
【線上課程】
【面授課程】
清風俠人資法律
2,151 Followers
延伸閱讀
清風俠人資法律
2,151 Followers
我們使用本身的Cookie和第三方的Cookie進行分析,並根據您的瀏覽習慣和個人資料向您展示與您的偏好相關的廣告。如欲瞭解更多資訊,您可以查閱我們的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