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31
謝清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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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很難全然避免,輕者造成勞工傷病,重者導致殘廢、死亡,對勞工本人及受其扶養的家屬皆構成重大急難,甚至可能陷入貧困。 身為企業主或是人資人員的你,當面臨到員工職業災害時,雇主與責任單位清楚該負哪些責任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導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該依規定予以補償。但是如果同一個事故,依勞保條例或其他法令的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的話,雇主得以抵充。條文中【職業災害】在《勞動基準法》中沒有定義,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保條例-傷病審查準則》的條文來定義,如果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對雇主有利,如果是依據《勞保條例-傷病審查準則》則對雇主不利。
假設職業災害已經成立,就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進行補償,其補償內容和受領順位如下所示,此法條在107年進行了修正,但是本意沒有改變。
1.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4.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四種: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1.勞工受傷或罹惠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上述指的是必需醫療費用,需要依據健保等級來看;如果有特別的需求,需要有醫師的診斷書。
醫療補償僅支付必須的醫療費用,但不包括以下費用:
職業災害成立以後發生的醫療賠償,其就醫以到勞保指定醫院就醫為原則;如偶爾遇到緊急災難到其他單位就醫,勞資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由雇主負擔。
但是到其他單位就醫,未依據規定就診產生的醫療費用,需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如勞保局不能買單則無法抵充。所以,原則上勞工就醫如果要到非勞保指定的醫院的話,就要特別小心。
因緊急傷病入住非勞保特約醫院,整個費用應該從在出院翌日的兩個月之內向勞保局申請。
當職災發生時,法令賦予雇主的責任是很大的,雇主要賠償員工的範圍除了依勞基法規定的職業災害補償,還有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民事賠償金額還可能無上限。建議企業主或是人資人員應學習各類職災法令及補償制度,清楚了解雇主須負哪些責任外,更是提早部署,做好事先的預防和風險的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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