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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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長彭啓明在網路節目受訪,談到對「霸凌」的態度,強調自己是從民間企業來,民間企業的作法就是依勞基法,下班後不能亂發 LINE 給員工,要算加班費。 所以在 5、6 月時就已請人事部門發公文,假設下班有公務急事發 LINE 訊息,一定要寫什麼時候完成、有專案加班,這部分大家的反映很好,後來也設 E-mail 專線,也的確有收到一些建議。
曾有公司老闆要求員工加入有公司客戶在內的 Line/WeChat 工作群組,並指示必須留意客戶訊息,無論是否上班時間,必須儘快回覆。
後來有員工認為下班後回覆客戶訊息,屬於加班,請求公司給付加班費引發訴訟。
法院認為,公司既然要求員工加入公司 LINE 工作群組,其中部分群組之成員尚含公司客戶,員工初任職即交代,公司主要以 LINE/Wechat 跟客戶及廠商溝通,要多留意 LINE/Wechat 的訊息,則主管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在 LINE 群組上指揮監督員工提供勞務,或任由公司客戶交辦上訴人處理公務,無制止或反對進而受領員工提供之勞務時,自應負給付加班費之義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勞簡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在 LINE 等通訊軟體剛普及時,由於雇主在勞工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付工作而發生紛爭的案例時有所聞,且此類工作往往在公司辦公場所以外場合提供勞務,並未如實記載在出勤紀錄上,是否構成加班?雇主是否須給付加班費?便形成爭議。
勞動部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2207 號函釋說明以下幾點:
一、工作時間的定義: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二、下班後以通訊軟體指示工作算加班: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三、不得強制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 42 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任由於首都的產業特性多屬於服務業及白領上班族,臺北市政府亦就此議題制訂「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要求雇主應尊重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期間之合理「離線權」( right to disconnect ),且應主動約制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或電子通訊工具(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APP 等),避免影響勞工的休息和休假時間之不必要干擾行為,以恢復勞工的勞動力和維護家庭生活之品質。
依勞動部前開函示說明,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本就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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