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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鑫說法】性騷擾連環爆!律師教戰「人資接到申訴處理SOP」:公司這樣做才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性騷擾事件連環報,請問我們公司必須做好哪些事情,才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一位上市公司人資長看了最近的新聞,略顯緊張地私訊我。 發生在職場上的性騷擾事件,受害者除了向加害人依性騷擾防治法追究個人責任外,受害者的雇主還必須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負起雇主責任。 ◈ 職場性騷擾的定義為何? ◈ 雇主就職場性騷擾行為防治有何責任? ◈ 受害勞工申訴後被打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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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職場性騷擾的定義為何?

所謂職場性騷擾是指在職場中,因執行職務時所遭到與性或與性別有關的騷擾行為。職場性騷擾行為的實質內容和一般我們認知的性騷擾行為差異不大,只是因為性騷擾行為發生的地點在工作場所,而雇主依法有保護勞工權益及創造平等友善工作環境的義務,所以特別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來規範雇主,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可以區分為以下二種:


1. 敵意式性騷擾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例如以飛機場形容女性的胸部、在有異性的工作群組傳送色情圖片。


2. 交換式性騷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例如上司要求下屬約會交往,承諾會給予優等考績並幫助升遷。

前述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雇主就職場性騷擾行為防治有何責任?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雇主訂定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亦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除此之外,雇主的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如果雇主違反前述規定的話,勞工可以向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之勞動局或勞工局申訴,若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可以處雇主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


雇主發現職場發生性騷擾行為時該如何處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亦即當雇主或代表雇主的主管知悉勞工有於職場被性騷擾之情形時,不能吃案甚至要求申訴人息事寧人,雇主有義務以嚴肅的態度處理,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先調整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座位、工作流程,盡可能讓雙方減少碰面機會,並加強宣導防治職場性騷擾之嚴正態度,或設置監視器等防治措施,之後並應組成調查小組以查明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之行為,並是否需要懲戒。


如果雇主未依法啟動上開機制,受害勞工得向主管機關申訴,經認定屬實者,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之 2 第 2 項)



受害勞工申訴後被打壓怎麼辦?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6 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如果雇主違反上開規定,例如對提出申訴的勞工降級減薪、恣意調動至申訴人無法勝任的工作職務,或日班調夜班使其生活秩序大亂無法兼顧家庭等,皆屬對勞工之不利處分,經勞工申訴查證屬實者,可處雇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第 1 項 )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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