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鑫說法】《山道猴子》你該關心的5個勞動議題:員工背債壓力大,可以要求老闆加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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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網路上最熱門的影片,莫過於山道猴子的一生。 在超商工作的山道猴子,月領 37K,為了經營粉專,騎重機帥一波,到處蒐集追焦照,打腫臉充胖子買到瑕疵重機不說,還贊助第一任女友買檔車,為了償還在自己跟女友的車貸,只好拼命加班、排班。 這部笑中帶淚的影片其實牽涉幾個重要的勞動法議題。

猴子在超商加班有無時間上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規定,一個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一個月加班時數上限可以增加至 54 小時以內,以每3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方式總量管制。 


所以並不是猴子缺錢想加班就能隨意加班,如果超商老闆讓猴子一個月加班超過上述時數,如果被主管機關查獲,可以裁罰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猴子在超商輪班/排班有無法令規定?

猴子在超商擔任店員,由於台灣超商多數是 24 小時營業,所以一般超商店員工作都是三班制,分別是早班(7:00~15:00)、晚班(15:00~23:00)與大夜班(23:00~7:00)。


如果猴子因為常常要跑山或約會,白天不能上班,必須要輪班,亦即從早班改大夜班時,超商老闆必須注意到要讓猴子,每週更換一次班別,而且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4條)


超商老闆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被主管機關查獲,一樣可以裁罰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猴子可以循法律途徑要求老闆加薪嗎?

猴子因為背負車貸、信貸壓力很大,曾經跟老闆爭取加薪,但似乎沒有得到善意回應。猴子可以透過法律手段達到加薪目的嗎? 


「加薪」的訴求在勞資爭議中被定位為「調整事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第 3 項)。「加薪」就是要變更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關於薪資的約定,所以歸類為「調整事項」。 


相對而言,「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的規定所為權利義務的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第 1 款)。如果猴子跟超商老闆約定月薪是 37K,結果到了發薪日發現只收到 30K,猴子要向老闆爭取 7K 的薪資差額,就是屬於權利事項。 


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的差別在於發生爭議時的救濟途徑不同。猴子如果被欠薪,無論多寡,都是屬於「權利事項」,他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勞動法庭依據勞動事件法審理。 


如果猴子因為還債壓力希望加薪未得老闆善意回應,他只能申請調解、仲裁(勞爭法第 7 條)。 如果他是向法院起訴,把老闆告進法院要求加薪,法院沒有權限受理這種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因為老闆不同意加薪並未違法或違約。 


猴子若真的想爭取加薪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必須由工會提出申請,如果公司沒有工會或猴子未加入工會的話,他必須找有相同主張的 10 人以上勞工(僱用勞工未滿 10 人的公司則要三分之二以上)才能提出申請。



猴子第二任女友無預警離職違法嗎?

猴子第二任女友一言不合就嗆聲分手,順便也把超商工作也辭掉了,免得工作還要見到猴子。超商老闆只好自己接手猴二女的班次,順便碎念了一下。 


猴二女說不幹就立馬閃人的行為違法嗎?我們可以先看看勞基法怎麼規定。勞基法第 15、16 條關於勞工離職預告期間的規定如下:


一、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 


因此猴二女如果在超商工作已經 3 個月以上,卻沒有給老闆任何預告期間找人交接工作就閃辭,確實已經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不過縱使猴二女閃辭行為違法,主管機關也無法裁罰猴二女,雇主若因此受有損害,也只能告上法院請求猴二女損害賠償,但雇主若無法舉證證明自己有損害,也不能順利求償。



猴子飆車逆向超車發生車禍算職災?

如果猴子是騎車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能不能被認定成「職業災害」,而主張必須由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規定負補償責任? 


上下班時通勤時發生車禍,能否構成「通勤職災」,必須要看是否是「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而且不能有下列九種情形之一:「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五、闖越鐵路平交道。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七、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九、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才能視為職業傷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條)。 


猴子騎重機在台七乙山道上飆車,應該不是上下班時間從日常居住處往返工作的超商,且猴子又超速競駛想超越騎歐洲重機的騎士,又逆向超車撞上對向卡車身亡,並非職災,猴子的家屬也無法向超商老闆主張補償責任。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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