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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鑫說法】裝公司飲用水回家喝,犯法嗎?

◈ 辦公室物品的合理使用界線怎麼劃分? ◈ 雇主如何保護公司資產? ◈ 員工使用公物怎麼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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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終於到下班時間,你到飲水機前裝滿水壺準備帶回家喝,這件看似稀鬆平常的小事,卻可能踩到職場竊盜的紅線?


讀完這篇文章,你可以學到什麼:

  1. 辦公室物品的合理使用界線怎麼劃分?依「與業務是否有關聯」決定。
  2. 雇主如何保護公司資產?明訂規範、有效管理。
  3. 員工使用公物怎麼避免觸法?公私分明,避免私人用品與辦公室公物混用。


最近高雄發生一起特別的勞資糾紛事件,一名補習班員工下班前都會裝取公司飲用水回家,離職後遭雇主求償近2.5萬元喝水費。簡易法庭法官認為該員工裝水回家喝的情形已經持續一年,補習班也裝有監視器,雇主不可能不知情,卻從未告知員工其行為不妥,已構成「默許」的情況,等於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故不得主張自己權利受損,判決雇主敗訴。


這個案例連帶引申出辦公室公物的合理使用界線的議題。「公司飲用水」的確算是公司資產,若員工可以裝水回家喝,那把公用文具用品、衛生紙、影印紙帶回家,在私人場域使用,也能不受法律限制嗎?層出不窮的職場竊盜、侵占爭議案件,該怎麼解?以下從雇主、員工兩造角度切入詳談。



雇主如何保護公司資產?

保護公司資產,雇主可以採取三個作法因應:

  1. 清楚規定辦公室物品使用範圍。
  2. 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管理。
  3. 辦公室物品編碼造冊並定期清點。


由於台灣商業環境以中小企業為主體,關於公物的使用規範通常模糊不清,也讓員工常常遊走在法律灰色地帶而不自知。辨公室公物的定義為:雇主所有,且放在辦公室供員工使用的物品。例如碎紙機、文具、分配給員工的電腦等,我建議雇主應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清楚界定這些公用物品的使用範圍,例如使用以與業務相關為限,或是僅限於辦公室空間使用等,若有例外情形,像是公司因應疫情實施居家辦公,則可採取申請的作法。


相關罰責也應該要明訂在規則中,如罰金或其他的處罰方式,且對於以上規範,雇主都必須盡告知義務,在新進人員教育訓練就公開聲明,若員工確實有侵占行為,也應先警告、阻止,否則就會像前面提到,被侵占「公司飲用水」的雇主,明知員工行為而不阻止,導致其產生老闆同意該行為的感受,這時再主張員工竊盜,就說不過去。


為確保企業資產受保護,避免權責分配不清,發生侵占、竊盜也難以追究的狀況,我建議雇主應交辦行政單位專責管理,小型物品如紙筆、釘書機、筆記本等應依據《辦公用品申購單》、《辦公用品申領(請)單》領用和發放,並定期清點;大型辦公設備、器械也需要編碼、造冊、指定專人操作,以釐清責任歸屬。


若員工調職或離職,該員工領用的辦公用品、工作用具也要繳回清點,如有遺失、損壞應按相關規定賠償。


另外,如果物品屬於公司提供的福利,例如辦公室的零食、飲料,發生侵占行為,又該如何處理?我建議應先由員工間自發性訂定公約,像是「一人每週最多可以拿三包餅乾」等規範,避免過度濫用福利,侵害到他人的權利。也因為福利物品若由雇主直接規定分配,可能成為變相的工資,因此保留適當的彈性,給員工一定的自律空間,才不違反雇主給予福利的美意,也避免勞資爭議發生。


如果以上措施都無法解決使用公物引起的勞資糾紛,雇主也可以考慮循法律途徑解決,主要牽涉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及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不過我也建議雇主應將提告視為最後手段,若所受損失微小,與提告帶來的裁判費、律師費權衡之下,對簿公堂也許並非最有效益的解決方案,平時積極的溝通,建立勞資雙方的信任,才是根本之計。



員工使用公物怎麼避免觸法?

對員工而言,又應如何確保自己是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用公物?


我建議員工應該明確區分公私,遵循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規範,避免私人用品與辦公室公物混用,也不應將辦公用品作私人用途,例如將公司提供的郵票、信封用於私人信件的寄送,或使用公司印表機印私人文件,雖法律上有微罪不舉的原則,但若金額大到一定程度,雇主決定提告,員工在法庭上就很難自圓其說。


如 106 年一起旅行社老闆控告員工侵占設備的案例,三名旅行社員工將公司 9 張辦公桌、10 台電腦、印表機、碎紙機通通搬走,被告上法庭。由於損失金額龐大,且與飲用水不同,雇主沒有同意員工拿取的可能性,涉案員工依據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業務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遭檢察官起訴。


可見若員工之侵占、竊盜行為符合兩個要件:一,金額龐大,二,客觀上不具備期待雇主同意的可能性,在法庭上就很可能站不住腳。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若員工並非出自故意,例如不小心將公用文具放進包包帶回家,也會構成侵占嗎?


答案是不會的,由於竊盜罪、業務侵占罪都屬於「故意犯」,代表員工需要有明確犯意,故意、有意地把公用物品帶回家,才構成犯罪。


辦公室的公物都是為了促進職場工作效益而放置,員工不應以一己之私竊取、侵占,不僅損害雇主權利,其他員工的使用權也受損,雇主也應善盡規範與管理之責任,互相尊重,達到雙贏。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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