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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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闆會用眼神緊盯我的胸部,這是不是職場性騷擾?」 民國 105 年間,一家小型企業女性業務助理 A 小姐到縣政府投訴她的男性老闆B先生涉嫌對她職場性騷擾。 「不適當的凝視」會構成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定義之職場性騷擾如下:
(1)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2)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3)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並非如此。性騷擾申訴案還是要憑證據認定,僅有申訴人片面指述無法讓職場性騷擾申訴成立。依據性工法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例如本文開頭提及的案例,後來演變成訴訟案件,法院當庭播放勘驗 A 小姐任職期間,辦公室監視錄影器之影像內容,特別是 A 小姐指控 B 先生色瞇瞇地盯著她的胸部的時間監視影像部分。
法官仔細反覆觀看這些時段的錄影畫面,「顯無申訴人所述被上訴人會用眼神緊盯其胸部之舉動」(判決書原始用詞)。A 小姐亦供稱無第三人看到,亦即無法舉證 B 先生有性騷擾行為,是就申訴人 A 小姐所述之性騷擾發生時點及態樣,並無法認定 B 先生有「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之行為,故認定本件並無「性騷擾」行為發生。
依據勞動部於 113 年 1 月 17 日修正公布、即將於 3 月 8 日施行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5 條規定,「不適當之凝視他人身體」確實是審酌是否構成性騷擾的情形之一。
在前述案例中,若有證據證明老闆B先生確實對業務助理 A 小姐「色瞇瞇地盯著胸部」,的確有可能構成敵意式職場性騷擾。
除了不適當之凝視他人身體外,肢體接觸如觸摸、擁抱、親吻他人身體,或要求他人對自己身體為觸摸、擁抱、親吻的行為,亦可能構成性騷擾。
另外,嗅聞他人身體,或是強迫他人嗅聞自己身體,亦有高度可能構成性騷擾。
此外,目前通訊軟體使用頻繁,若有寄送、展示或播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例如傳送黃色笑話、清涼圖片、18 禁影片給異性,亦有高度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
最後要提醒的是,辦公室戀情與性騷擾僅為一線之隔。若有反覆或持續違反對方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只要被認定具有性意味,亦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因此無論追求者是何種性別,只要被說 NO 拒絕之後,最好就要停手,以免陷入職場性騷擾爭議。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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