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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鑫說法】易怒、過度反應...公司可以資遣情緒管理差的員工嗎?

發現員工情緒管理失常,影響工作任務與團隊氛圍,雇主該如何處理?而主管又該如何協調,才能讓員工的情緒維持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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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根據 Cheers《2023 台灣企業員工福祉大健檢報告書》調查,每 5 個工作人,就有 1 位曾經因為工作導致身心狀況不佳,必須求助醫療單位,高工時、輪班、隨傳隨到的工作型態,讓工作者的心理狀態就像被拉扯到極限的橡皮筋,在人才難尋的大環境下,企業主更無法對於職場上員工的心理狀況置身事外。


實務上也不乏因為情緒、心理問題而產生勞資糾紛的案例,對於容易被情緒壓垮的工作者,雇主可以採取資遣手段?抑或是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式?由陳業鑫律師解析。



資遣員工須以績效表現認定,而非心理疾病

通常因為心理狀況而受資遣的案例,雇主多援引勞基法第 11 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將員工資遣解僱。「不能勝任工作」的定義乍看之下較為主觀,但雇主必須以工作績效表現作為判斷的客觀標準,而且必須有相關具體事證,資遣解僱前也須檢視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而非以心理疾病為由隨意解雇員工。


簡言之,雇主資遣員工須以工作績效表現、勝任度為判斷基準,而不是員工心理疾病或情緒問題。例如,某人因情緒控管不好影響到同事間的團隊合作、個人工作績效不佳,雖然可能肇因於情緒問題,但資遣能否成立的條件還是以工作能否勝任為客觀判斷依據。


但如果員工的心理疾病,是因為工作條件所引起,該怎麼辦?


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雇主本有義務要保障勞工在一個安全無虞的環境工作,不因為工作影響到身心健康,如果員工遭受職場霸凌,例如主管辱罵、同事排擠,甚至是惡劣的客戶,才會無法完成交辦工作,雇主有責任處理,若放任情況惡化,使員工罹患憂鬱症等心理疾病,還可能被視為職災,須付出賠償金。



走到資遣、解僱以前,企業應該做哪些調整?

我們希望主管有良好的領導力,讓專長不同、能力強弱、性格悲觀或樂觀的員工都適得其所,至少能發揮及格線以上的效能,主管如何協調,讓員工的情緒維持穩定?下列是我建議雇主可以在決定資遣之前可以採取的措施,以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一、聆聽

透過對話找出員工情緒失控可能的原因是第一步,放下偏見,以同理心誠懇溝通,才有機會解開心結,但這不代表主管需要無條件接受員工的情緒,而是透過對話更了解員工的心理健康,才能端出對彼此都合適的解方。


二、調整職位或工作內容

當員工已經出現情緒失控的情形,我也建議不要讓他直接在第一線面對客人,例如服務業必須面對不同的顧客,比較挑剔或要求較高的客人,可能就很容易觸發到他的雷點,情緒就爆發起來,造成品牌損失,甚至衍生成肢體衝突,內勤、行政接觸的人都是公司同事,比較單純,也相對不需適應形形色色的顧客要求,可能就比較適合他。


若是他已經跟同事起衝突了,可以轉調部門處理,甚至也可以派資深的同事作為他的導師,盡量讓他的工作環境是安心的,也能減少員工情緒失控的狀況。


三、培訓其他員工相關知識

保護其他員工不受心理問題所苦員工的影響也很重要,公司最好能培訓員工心理疾病的知識,讓與其共事的員工能夠用正確的方式應對,減少衝突發生,也能在問題初期就發現,請專業的心理諮商師介入。


四、協調因病留停

若該員工的工作能力很出色,是公司想保留的關鍵人才,但是心理問題甚至演變成精神疾病,出現暴力傾向,甚至對其他同事言語羞辱,反倒成為職場霸凌者,我建議可以跟他協調先請病假在家休息,甚至暫時因病留停,待病情穩定且公司也需要人手時再回到工作崗位上,雖然勞基法規定只有住院才能留停到一年,但雇主可以優於勞基法的方式從寬處理,讓員工有機會好好休息,而不是直接解僱,可能也損失了寶貴的人才。


面對越來越普遍的職場身心問題,雇主更應該展現多元包容的領導能力。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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