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6
1.3k
公司規定要先申請主管才可以加班,若有勞工未經核准就自主加班,事後發生爭吵,雇主需要發給加班費嗎?
「公司明明規定要先申請主管核准才可以加班,但是就有部分員工不理會這個規定,未經核准就自主加班,事後再來吵加班費,公司一旦不給,員工就去檢舉,主管機關就上門勞檢,甚至離職員工也告上法院請求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一位上市公司人資長氣憤且不解地向我抱怨。
勞動事件法於 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其中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這就是大名鼎鼎的「工時推定」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規定施行後,勞工如果超過正常下班時間逾時打卡的出勤紀錄本身,例如公司規定下午六點下班,勞工打卡紀錄顯示八點才刷退,則下午六點至八點的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就會發生推定加班的效力。
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工時推定」規定的立法目的,是要減輕勞工的舉證責任,亦即勞工提出之下班後的簽退紀錄,即得推定為工作時間,出勤紀錄本身即有推定加班之效力,勞工不必再提出加班之其他證據,大幅減輕勞工對「加班」之舉證責任。
不過依據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立法理由,雇主如主張逾時簽退時段中有未提供勞務之情形,得提出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之證據,而推翻逾時簽退紀錄工時之推定。」。各級法院民事判決依據上述立法理由,肯定雇主得提出加班申請制之相關資料,推翻出勤紀錄之推定效力,就可以不將逾時簽退的出勤時段列入加班時數,雇主即無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然而,若企業規定的加班申請制本身流於形式化,讓員工看得到卻吃不到,每次申請加班都無法獲准,或是根本禁止勞工申請加班,實際上的工作量又無法在正常工時內完成,形同常態化的無償加班,法院也可能因此否認加班申請制的作用,而判決雇主仍有給付加班費義務。
由上可知,企業因應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工時推定」規定威力,務必將「加班申請制」明確訂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加班申請管理辦法中,並且建立「異常出勤紀錄更正機制」,定時就超出正常工時卻無加班申請紀錄的員工出勤予以稽核,確認究竟有無加班之事實,以免時間一久舉證困難,就會陷於勞資爭議頻傳的窘境。
作者:陳業鑫
更多陳業鑫律師相關資訊,都在【業鑫法律事務所】
午後人資,饗受新知
253 Followers
午後人資,饗受新知
253 Followers
我們使用本身的Cookie和第三方的Cookie進行分析,並根據您的瀏覽習慣和個人資料向您展示與您的偏好相關的廣告。如欲瞭解更多資訊,您可以查閱我們的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