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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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正在發展以 AI 人工智慧為基礎的 HRM 系統,但核心研發人員突然要集體離職,老闆責成我們人資想辦法保護公司辛苦研發出來的技術,但這些技術都在離職同仁的腦袋裡,我們到底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一家軟體業者的人資長詢問我上述問題。
企業辛苦研發出來的技術、製程或配方等,影響公司產業競爭力甚鉅,確實應該嚴加保護,避免營業秘密外流。
就人資的工作來說,如果要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應該在僱傭契約中放置保密條款(NDA)及競業禁止條款,來約束曾接觸使用營業秘密的離職員工,確保公司的營業秘密不外洩。
因為要確保企業內部應保守秘密的資訊不外洩,包括應客戶要求應保守機密、個人資料隱私資訊及事關公司競爭力的營業秘密。
前二者是依據契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生之義務。
如果保密約定要保護的對象包括營業秘密,必須先確定公司擁有的資訊是「營業秘密」。
依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營業秘密就是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非一般業界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上面這些要件中,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有經濟價值,萬一產生糾紛訴訟時,都必須由法官進一步做評價。唯一操之於企業的,就是「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就是一般俗稱的「加密」。
「加密」可以如字面上的意思,把公司擁有的秘密性資訊文書封面標示「機密」、「極機密」、「絕對機密」等,但現在企業儲存資訊都用數位雲端或NAS方式,建議可以在進入頁面進行營業秘密及洩密法律效果宣告,作為「加密」措施。
當然,如果公司覺得手上的「營業秘密」非常重要,事關重大,甚至是公司賴以生存並在市場上與同業競爭的命脈,除了上述作法之外,也可以仿效可口可樂的保密方式:可樂配方用紙本方式記載,全公司只有三位主管各知道其中一部份,必須三位一同到場才能取得完整配方,並要求三位不可同搭一架飛機,不可搭同一部車,退休離職之後也必須保密,把這個秘密帶進棺材。
但是只有加密措施,保護力並不完整。最好加上聘僱契約內的幾個條款,例如競業禁止條款、永久有效的保密條款,對接觸使用營業秘密的員工有所拘束,才能有效防止營業秘密外洩。
為了防止離職員工竊取營業秘密後,離職跳槽競爭對手甚至自己創業跟原雇主打對台,企業可以透過與勞工約定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約束知悉、取得雇主營業秘密的員工,離職後的相當期間內,不得至競爭對手任職。
雇主與勞工約定合法有效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書面約定,各執一份。
二、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三、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明確並合理之營業秘密。
四、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期間不超過二年。
五、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補償金額須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生活所需,每月補償金額至少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50%。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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