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每年5月1日至31日要申報的是上一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這中間有很多眉角、規範、罰則、地雷... 擁有多年豐富實戰經驗的財會管理顧問李素珍講師來跟大家說明財簽、稅簽標準規定與優點。
依據經濟部107年11月8號的公告,從108年1月1日起,如企業符合以下3點中任一點,都要列入財務簽證。
依據稅法102條,一般營利事業申報方式有3種:
根據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條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包括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應酬費用限額之優惠規定、所得稅法第39條前10年虧損扣除之優惠規定及所得稅法第16條盈虧互抵之優惠規定。
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條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根據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條件:a.公司;b.會计帳簿完備;c.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d.如期申報。
並按當年稅率(不適用按其上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根據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條件:a.公司;b.會计帳簿完備;c.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查核簽證;d.如期申報。
根據所得稅法第66~9條第2項規定,條件:稅後純益為會計師查定數,且次一年度虧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條件: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條件: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根據所得稅法第57條/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條件: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該售價作為收益。
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4條規定,條件:稽徵機關就查核事項向會計師查詢或補具文件,書面查核代理申報案件若實施評績優者,得免予抽查。
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將減少,當年度如為虧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要件,該虧損可於以後10年內扣除,減少相關年度應納稅額。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符合當年虧損簽證後,可扣抵後10年之純益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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