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鑫說法】年薪 390 萬經理被公司冷凍「9年來天天沒事做,只能讀報、吃三明治和散步」...「安靜解僱」也算職場霸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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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照常給薪但不指派工作也有事? ◈ 台灣也有對於惡意冷暴力職場霸凌的法律規範嗎? ◈ 被冷暴力霸凌的員工可以申訴檢舉

愛爾蘭鐵路公司一名年薪約 390 萬台幣的財務經理,不爽自己過去 9 年在公司被「惡意報復」,讓他天天沒事做,只能讀報、吃三明治和散步,就將公司告上法院。


這位前財務經理德默特(Dermot Alastair Mills)認為自己之所以會被公司「惡搞」,與他 2014 年在一場公聽會上擔任吹哨者一事有關。愛爾蘭鐵路公司承認德默特在受保護的情況下進行揭發,但否認有對他進行懲罰。


在事件發生後的近 9 年來,德默特被公司冷凍了,各種會議與培訓機會都沒有他的份,更不要說晉升機會,「我打開電腦查看郵件,基本上不會有任何跟工作有關的新電郵,沒有任何通知,也不會收到來自同事的訊息。」


德默特每周會有三天進辦公室,其餘兩天會在家工作。要進公司那幾天,他會準時在 10 點抵達,買兩份報紙配個三明治;因為太常沒事做,吃完午餐還可以散步一、兩個小時。


一般人對於什麼事都不用做卻可以擁有 121,000 歐元(約 390 萬台幣)的年薪,大多會表示羨慕。但德默特認為,公司特意阻礙他發揮自己的專業技能,他也曾在 2016 年申訴自己被公司以「年齡與國籍」為由歧視。


為了爭取自己的工作權利,德默特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對公司提告,該訴訟本來預定會在 2023 年 2 月後舉辦聽證會。但在 1 月 31 日,德默特與公司達成協議後撤銷了先前的指控。德默特的代理人,雇傭關係顧問同時也是愛爾蘭鐵路公司的前人資主管基南(John Keenan)在聽證會結束後發表聲明,「我的當事人已與愛爾蘭鐵路公司達成和解,將遵守保密協議、撤銷先前的指控。」


照常給薪但不指派工作也有事?

其實這正是後疫情時代職場熱門話題:「安靜解僱」的典型案例。 


根據國外職場研究機構的調查發現,安靜解僱有以下特徵:

 

  1. 主管減少甚至拒絕與員工面談或討論。
  2. 原本員工負責的工作,突然被轉交給其他同仁,而無正當理由。
  3. 員工無法獲得應有的升職或加薪機會,在組織中看起來沒有發展性。
  4. 員工被要求進入不合理的「績效改善計畫」(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5. 員工無理由地被主管減少工作量,實質降職,或被分配與能力、經驗不相稱的簡單、非必要工作。 


雖然很多網友對德默特不用工作就有 390 萬台幣年薪待遇表示羨慕,不過德默特顯然不這麼想,所以才會採取法律行動對公司提告。


台灣也有對於惡意冷暴力職場霸凌的法律規範

依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預防措施,建構不法侵害行為規範,亦即俗稱之職場霸凌防制責任。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據此公布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中列舉組織內部常見之不法侵害具體樣態如下: 


  1. 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被霸凌者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被霸凌者的存在與價值。
  2. 總是試圖貶抑被霸凌者個人、職位、地位、價值與潛力。
  3. 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孤立被霸凌者,對其特別苛刻,用各種小動作欺負被霸凌者。
  4. 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被霸凌者、不讓被霸凌者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把被霸凌者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及冷凍被霸凌者。
  5. 在他人面前輕視或貶抑被霸凌者。
  6. 在私下或他人面前對被霸凌者咆哮、羞辱或威脅。
  7. 給被霸凌者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被霸凌者任何事做。
  8. 剽竊被霸凌者的工作成果或聲望。
  9. 讓被霸凌者的責任增加卻降低其權力或地位。
  10. 不准被霸凌者請假。
  11. 不准被霸凌者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12. 給予被霸凌者不實際的工作目標,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卻給被霸凌者其他任務以阻礙其前進。
  13. 突然縮短交件期限,或故意不通知被霸凌者工作時限,害其誤了時限而遭到處分。
  14. 將被霸凌者所說或做的都加以扭曲與誤解。
  15. 用不是理由的理由且未加調查下,對被霸凌者犯下的輕微錯誤給予沈重處罰。
  16. 在未犯錯的情形下要求被霸凌者離職或退休。

 

該指引進一步指出,為避免職場內主管或同仁之間利用職務上地位及人際關係等優勢,超越業務合理範圍而加諸職場內同仁精神、身體上痛苦,或使其工作環境惡化之行為,雇主首應致力於建立安全、尊嚴、工作倫理、無歧視、性別平等之反職場不法侵害的組織文化。


被冷暴力霸凌的員工可以申訴檢舉

依前述安靜解僱特徵觀之,若主管或同事對員工有上述行為時,很可能構成職場不法侵害(霸凌),此時員工應該勇敢站出來申訴,要求公司提供保護並介入調查,防止員工被以「安靜解僱」為名行「職場霸凌」之實,此時申訴勞工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3項保護,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若雇主未對員工盡保護責任,員工可向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舉,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者,得依同法第 45 條規定,處事業單位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員工若因此身心受創,亦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1 條、民法第 184、185 條規定,請求實施職場霸凌行為的主管、同事個人及雇主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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