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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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了防止員工竊取營業秘密後離職,進而跳槽競爭對手任職之情況,會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但這涉及員工離職後選擇新雇主之就業自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有效,並非雇主單方可以任意決定。
很多雇主對於知悉掌握公司營業秘密及核心競爭力的員工,都希望他們離職後不要到競爭對手公司任職,甚至自己創業跟老東家打對台,所以希望跟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以保護自己公司的競爭力。
但這涉及員工離職後選擇新雇主之就業自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有效,並非雇主單方可以任意決定。
企業為了防止員工竊取營業秘密後離職,進而跳槽競爭對手任職之情況,會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約束知悉、取得雇主營業秘密的員工,離職後的相當期間內,不得至競爭對手任職。
雇主欲與勞工約定合法有效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涉及到的法令規定及要件如下(勞基法第9條之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一~第 7 條之三):
一、要簽訂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及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合理補償,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二、雇主須舉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三、雇主須證明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明確並合理之營業秘密。
四、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期間不超過二年。
五、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補償金額須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生活所需,每月補償金額至少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50%。 如勞工職務能接觸使用到雇主所有符合前述營業秘密法規定之營業秘密,亦即雇主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非一般業界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雇主與勞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就是合法有效的競業禁止協議。
除了勞工,委任經理人亦可能掌握知悉公司營業秘密。
企業要保護營業秘密,避免機密資訊外洩,除了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外,一般還會在勞動契約、委任契約等契約中,加上「保密義務」及「智慧財產權歸屬」、「禁止勸誘/反挖角條款」及「離職時移交刪除資訊」條款。
由於「營業秘密」的成立要件之一,就在於「秘密性」,因此對於任職期間會接觸、使用營業秘密的員工,必須與之簽訂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簡稱 NDA),並且明訂保密義務不因離職而失效,確保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始終存在。
另外,在「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中,可以特別載明將員工於職務上研究、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屬雇主所有,並約定非職務上研究開發取得之營業秘密者,雇主得以支付合理報酬為對價利用之方式。
另外,目前許多企業採取分散式架構保存營業秘密,也就是把關鍵營業秘密資訊,分割成好幾段,各部門員工只能得知片段資訊,無法得知完整營業秘密全貌。若競爭對手欲竊取營業秘密,必須要挖角整個團隊,始能成事。此時在聘僱契約內約定「禁止勸誘 / 反挖角條款」,要求員工在職或離職後不得勸誘雇主在職員工離職,更不可對雇主之員工進行挖角行為,方能有效降低營業秘密全部外洩之風險。
最後,在知悉營業秘密之員工離職時,有可能在非屬雇主能控制的電腦或手機等資訊設備中有雇主所有的營業秘密資訊,此時應該透過聘僱契約中「離職移交 / 刪除」條款約定,要求員工離職前將各該資訊移交給公司指定之交接窗口,並要求將其私人電子設備中之公司資訊全部刪除,以免雇主營業秘密資訊外洩。
由於以電腦、手機等資訊裝置透過網路連線之工作型態日益盛行,有別於在紙本作業,更容易複製、下載並洩漏資訊,特別是涉及公司核心競爭力之營業秘密,有高度要求員工守密之需求,因此企業應全面檢視營業秘密之範圍,特別設定嚴格之登入瀏覽、下載權限,並在電腦進入頁面為洩漏、盜取營業秘密之民刑事責任法律效果之宣告,實屬數位化工作時代一定要作的防範措施。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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