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鑫說法】最新《性別平等工作法》上路!新設通報機制、連黑函都處理,3大變動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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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真的「性別平等」了嗎?新版《性別平等工作法》上路,雇主如何避免誤踩紅線?陳業鑫律師為您解析三項新法重大變動。

依照勞動部的調查,每年台灣職場大概有 25 萬勞工受到輕重程度不一的性騷擾,其中舉發的案件不到兩成,可見藏有相當多的黑數。在「#metoo」運動下催生的新版《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是希望解決過去依賴企業自治解決性騷擾,導致被害人畏於申訴、組織縱容加害者的問題。許多企業都害怕誤觸新法,以下 3 個變動說明,可以讓企業避免誤踩紅線。


性別平等工作法變動 1:管道更多

過去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都需要受害者先在企業內部提出申訴,雇主才有防治的義務。但過去許多被害人處於弱勢地位,礙於名聲或是怕被有權勢的加害人脅迫,不敢再提出申訴。因此《性別平等工作法》新法讓求助管道多元化,強調即使是雇主或企業主管聽到傳言、匿名信或得知不具名者吹哨,雇主都必須主動調查,不能以這是「不具名的黑函」為藉口不處理。


除了被害人主動申訴、雇主知悉主動調查兩種途徑外,新法賦予被害人在以下3種情況下可繞過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訴,分別是:加害人就是老闆(最高負責人或雇用人)、雇主未處理申訴、申訴人不服雇主處理結果。主管機關就會受理被害人申訴,進一步查核企業是否有善盡性騷擾防治義務。



性別平等工作法變動 2:範圍更廣

在舊法時期,法律只要求員工人數 30 人以上企業才需設置職場性騷擾窗口、制定處理辦法,新法適用範圍擴展到 10 人以上未滿 30 人的企業,申訴管道可以是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小公司就算沒有人資,老闆、老闆娘也可以作為窗口,讓被害者不至求助無門,也確保員工都知道構成職場性騷擾的界線,甚至明訂罰則,達到遏止犯罪的效果。


《性別平等工作法》新法也延伸保障下班後受到雇主、同事、業務往來者騷擾的人,避免受害者求助無門。



性別平等工作法變動 3:配套更完整

《性別平等工作法》新法新增了「通報」與「調整職務」的責任。雇主在接獲被害者申訴後,需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若調查認定確實有職場性騷,也要把處理結果提供地方主管機關檢視,勞動部也明列雇主應採取的處置,例如減低被害人與加害人互動機會、定期追蹤考核以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以及舉辦防治性騷擾相關教育訓練等。若直接在加害人為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時,主管機關更可直接開罰,避免縱容性騷擾行為。


此外,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若加害人大權在握,被害人往往承受巨大壓力,擔心遭秋後算賬,每一天上班都是煎熬,因此新法賦予受害者可要求雇主調整加害人工作內容、場所的權利,例如秘書申訴被總經理性騷擾,秘書可以要求公司更換辦公室,甚至在家工作,要求雇主暫停具權勢者的總經理職務,若之後調查性騷不成立,停職期間的薪資需補發。


這些調整,雇主都需要馬上建立內部遵循機制以因應法律要求,例如法律規定雇主有義務提供心理諮商資源,雇主知道從哪裡取得嗎?當收到申訴或匿名信,雇主或企業主管知道要轉介給哪個專責窗口嗎?當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須調整加害人工作的場所、內容,應該如何調度?老闆們要仔細想想這些問題,才能盡到打造安全職場的義務。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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