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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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找到工作,但老闆說勞保薪資用最低額申報,我跟老闆都可以省錢,但還是有勞保,權益也不會受損,真的可以這樣嗎?」一位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在網路論壇發問。
不少勞工都不太在勞保金額,甚至覺得高薪低報讓自己省錢也不錯,直到要申請育嬰津貼、職災給付、失業給付等勞保給付時,才發現對自己權益影響很大。
勞工保險目的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透過與勞工、雇主、政府一起共同分擔保費的方式,讓勞工能更得到基本保障的社會保險。
原則上負擔保費比例是:雇主負擔 70%、勞工自行負擔 20%、政府補助 10%。
另外受影響的是勞工退休金提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強制雇主應就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每月提繳6%工資到勞工個人專戶作為未來的退休金。
再來是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著重在保障勞工失業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基本生活,並提供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職業訓練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保障。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雇主也就是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另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第 3 項後段也規定,雇主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勞保局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確實如此。
依刑法第 215 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16 條亦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復規定,以詐術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四種方式可以查詢: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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