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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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台灣有颱風來襲,縣市政府會宣布是否停班停課。如果員工本來就是居家上班,那還有颱風假可以放嗎?颱風停班,是否影響薪水發放?
其實勞動法中並無「颱風假」,颱風假是被誤用的名詞。
因颱風等天災因素,部分企業讓員工停止出勤上班,是依據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為依據辦理, 目的是為了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而訂定本要點。
依本要點第六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影響勞工出勤工作安全時, 特別是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通勤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宣布停止辦公時,勞工均得合法主張停止出勤,而不會構成無正當理由的曠職。但因天災「停止出勤」並不是《勞基法》第37條規定的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等國定假日的休假,因此,在我國勞動法令的正式用語及定義中,並無「颱風假」的概念。
由於大部分工作型態,勞工均須依約定到雇主的辦公場所出勤工作提供勞務,所以若有颱風等天災,勞工工作地、居住地、通勤必經地轄區首長依規定宣布停班,或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依前述要點第六條規定停止出勤。
但若勞資雙方約定居家工作為勞務提供的地點及模式,即便地方政府首長宣布停班,勞工因為本來就沒有通勤的需求,更不會因為天災而升高通勤風險,如果地方政府宣布停班當日本來就是工作日,居家工作不受影響,勞工仍應依約在家以遠距方式履行工作義務。
勞工堅持放「颱風假」不出勤的話,雇主可以視為曠職,可以不給當日薪水,甚至可以懲戒,若連續3日曠職或一個月內曠職達6日的話,雇主可以直接開除員工而無須給與預告期及資遣費。
依前述要點第七點規定,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由上述規定可知,勞工因颱風受影響而無法出勤提供勞務者,勞動部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即雇主並無法定義務一定要給付工資。但若居家工作者,出勤如未受颱風影響,仍然照常工作者,雇主依原來約定給付工資,乃屬當然。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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