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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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遇到一件職場霸凌事件,雙方當事人 A 女士、B 小姐分別是主管及下屬,因為業務分工問題有不同認知,不僅發生口角,主管 A 女士還推了同仁 B 小姐一把,雖然沒有造成傷害,但很多同事在場目睹,總經理也很重視這起事件。 我們啟動職場不法侵害防治措施,關懷並訪談 B 小姐,B 小姐接受訪談時不時掉淚,但明確表示不希望提出職場不法侵害申訴,只希望 A 女士提出悔過書,表示歉意並保證不再犯即可。請問本公司應該如何處理?」一位科技業人資主管問我上述問題。
在疑似職場不法侵害事件(職場霸凌)發生時,無論被害人有無提出申訴,雇主有義務應做到「立即有效預防措施」。
一旦知悉有職場霸凌事件情況,雇主應立即要求被申訴人 A 女士暫時不要再與申訴人 B 小姐接觸,包含業務流程、工作場所等都儘可能在調查期間保持距離,不再有任何接觸,並請留下書面或電子郵件作為證據。
其次,公司的職場不法侵害防治窗口負責同仁,也應向被害人 B 小姐說明,無論其是否願意提出申訴,公司都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場不法侵害防治計畫已經進行保護措施及調查,後續亦會有法規及證據認定此一事件是否構成職場不法侵害(職場霸凌)。
另外亦可主動關懷被害人,詢問若有需要協助排解情緒或其他需求的話也可告知,公司可以提供心理諮商、就醫等必要協助。
關於被害人 B 小姐要求主管 A 女士出具悔過書道歉並保證不再犯部分,因雇主僅能就 A 女士行為作出懲戒處分,並無權利要求其向 B 小姐道歉。
縱使透過訴訟程序,因為依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道歉與否是個人言論自由,公司無法強制其遵守,至多僅能列入 A 女士行為後之態度,作為懲處輕重之參酌考量。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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