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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勞工請假相關法理,帶您了解勞工請假規則之沿革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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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各類請假規定不勝枚舉,除婚、喪、疾病得請假外,更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各類假別,這些各類請假狀況又關係到「勞工請假規則、勞動基準法、性別作平等法」。今天先帶大家一起來了解勞工請假規則之沿革。

沿革變遷

「勞工請假規則」是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而來,總共有12條請假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的前身是工廠法,工廠法中的請假規定是在施行細則第36條第5款中的工人請假規定事項,但工廠法現在已經停止適用了,因此,大家只要依循「勞動基準法」即可。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73年8月勞基法公佈施行,內政部隨即於同年9月20日以台內勞字第256811號函送「勞工請假規則」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於民國74年3月20日以台內勞字第2965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依該草案第3條之立法說明,係參考公務人員、公營事業請假規定及有關單位建議和實際狀況訂定,因此,「勞工請假規則」有未規定的事項,則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


舉例來說,喪假按照親疏遠近,給予的天數為3天到8天不等,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之規定: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但「勞工請假規則」中並無明確規範喪假行使期限,因此,有人說行使期限是49天,也有人說是百日或是沒有期限。但「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6款中明定: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這時候就應類推適用之。


勞工請假規則歷經五次修正         

勞工請假規則自民國74年3月20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5次部分修正,如下:

1. 85年7月1日,第4條病假、第7條事假由「全年」改「一年」。

2. 94年6月8日,第3條喪假之規定,祖父母無內外之分。

3. 99年5月4日,第4條病假之規定「增加安胎、癌症為住院病假」。

4. 100年10月14日,喪假之規定「增列勞工曾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5. 108年1月15日,「殘廢」改「失能」。


勞工請假規則之法源依據

下圖是一個金字塔,呈現出法律的三個位階,最上階是憲法,中間是法律,最低階是命令。「勞動基準法」屬於法律,而「勞工請假規則」屬於最低位階的命令。



「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說明:本規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訂定之。這裡它明確地說明了「勞動基準法」是母法,而「勞工請假規則」是子法,其法源依據是「勞動基準法」第43條。因此,如果雇主違反了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等同於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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