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
謝清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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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與大家分享的是勞動契約的內容,以及勞動契約的定期契約適用情況。今天要帶大家暸解的是不定期契約適用在哪些情況?同時,運用實際的案例情況,說明勞動契約的撰寫技巧與條文範本。撰寫優質勞動契約,避免約定內容違反規定,引發勞雇雙方糾紛,更甚者影響商譽。
下圖是勞動派遣的三角關係,最上面是要派單位,派遣事業單位就是派遣公司,右下方是派遣勞工,請大家思考一下,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是屬於定期或不定期契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派遣勞動契約明訂為不定期契約。
另外,公司是否可以為了訂單的需求或是淡旺季的情況,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呢?
我們來看以下這兩則解釋文:
由此可知,臨時、短期、季節、特定這四種情形為定期契約,反之就是不定期契約,因此,臺灣的勞動契約是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說明,第一個定期契約結束後簽訂第二個定期契約,但是中間中斷時間小於30天,或是兩個定期契約加總時間大於90天,則會被法定更新為不定期契約。
但根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7條,雇用的65歲以上的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9條,也就是說即使簽訂第二次定期契約也不會被法定更新為不定期契約。
請大家一起來思考下面這個問題,員工甲育嬰留停六個月,雇主僱用乙作為定期契約,但員工甲的子女在育嬰留停期間三個月時亡故了,請問員工甲的育嬰留停是否可以繼續走完六個月?
第一個問題:員工甲是否可以主張復職,終止六個月的育嬰留停?
第二個問題:乙的定期契約是六個月,是否可以在員工甲復職後,提早終止乙的定期契約?
下面是針對這個案例,我所擬定的勞動契約,提供給大家參考。
甲方員工於產假、兵役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等等之臨時替代定期人力,試用期間自即日起至OO月OO日止,如經試用及格者,得繼續受僱至甲方員工復職後之OO個工作日以辦理業務交接,勞動契約即歸終止,乙方不得主張資遣費及非白願離職書(參照勞動部106年7月6日勞動條4字第1060066542號函)。
人資同仁在僱用乙時,可能沒辦法想到那麼完整的個案,並且根據這些案例情境把對應的條文寫在勞動契約書,這裡我彙整了勞動契約32個條文範本提供給大家參考,如果大家有興趣,可以參考我的課程(勞動契約撰寫秘笈)。
撰寫勞動契約時,即使人資同仁想得再怎麼周全,可能還是會有遺漏的部分,但大家不用擔心,我所撰寫的勞動契約範本都會為大家設想到位。勞動契約以不定期的契約為原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也提供如何簽定優質勞動契約的資料,提供給大家參考。
撰寫勞動契約時,我總共分為七大類,如上圖。新進員工不論是全職、兼職或是定期契約,都要先簽訂勞動契約,並且要有試用期。在職員工可能因為以前的制度不齊全,沒有簽訂勞動契約,但我建議要補簽,因為關於職場紀律、推定工時與工資,甚至特別休假,都會在勞動契約中加以規定,因此,如果在職員工不簽訂勞動契約,對雇主比較不利。最後一大類就是離職或退休的回聘員工,他們通常會遇到工作年資是否合併的問題。以下是我所撰寫的勞動契約範本中,針對定期契約及回聘員工的部分,提供給大家參考。
在契約範本中,我按員工的身份類別規劃出這七大類,彙整了勞動契約32個條文範本,便於大家掌握規劃重點,企業才能夠減少不必要的行政作業人力。
延伸閱讀:穩定勞雇關係,從勞動契約出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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