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管理

職場健康

【業鑫說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 3 月 8 日上路!#MeToo 受害者有哪些權利?雇主注意 6 大重點,避免觸法

「聽說去年修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大部分條文將在 2024 年 3 月 8 日婦女節施行,請問有哪些重點?」 一位電子業人資長傳訊息問我上述問題。

430

・2024/03/28

從 2023 年 6 月開始,台灣的 #MeToo 風潮燒了二個多月,從政治界蔓延至演藝界、文化界。政府也立刻修正性平三法,並在 7 月底三讀通過、總統於 8 月公布。


其中與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關係最密切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也經過大幅度修正,連名稱都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


此次修法秉持「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性」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由於修正幅度極大,主管機關及企業端都必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勞動部就此修正了「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等附屬法規。



哪些人是性工法保護對象?

性工法保護對象不只是企業雇用的員工,包括所有受僱者與求職者。前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後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哪些情況雇主要主動提供保護?

依性工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下稱準則)第 6 條規定,只要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無論是被害人提出申訴,或是雇主經由其他管道得知。 


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必須採行下列措施:


  1.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 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 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 調查後認為性騷擾行為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若屬於情節重大之職場性騷擾,雇主得依性工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開除性騷擾行為人。 
  6. 但若調查後發現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可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另外,就算職場性騷擾被害人未提出申訴,但雇主已經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也要啟動職場性騷擾防治程序。 


依據性工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及準則第 6 條規定,雇主於此種情況必須採行下列步驟: 


  1. 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 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 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5. 雇主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雇主仍應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以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6. 如果是僱用員工達到 500 人以上之大型企業,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應提供至少二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受害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下稱申訴辦法)第 2 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主管機關應受理其申訴: 


1.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2.經向雇主申訴,雇主未為處理;3.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又依性工法第 32 條第 2 項及申訴辦法第 11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性騷擾事件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可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作者:陳業鑫

更多陳業鑫律師相關資訊,都在【業鑫法律事務所】


 

快來【午後人資,饗受新知】頻道、新知識主動來報到!


延伸閱讀

我們使用本身的Cookie和第三方的Cookie進行分析,並根據您的瀏覽習慣和個人資料向您展示與您的偏好相關的廣告。如欲瞭解更多資訊,您可以查閱我們的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