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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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去年修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大部分條文將在 2024 年 3 月 8 日婦女節施行,請問有哪些重點?」 一位電子業人資長傳訊息問我上述問題。
從 2023 年 6 月開始,台灣的 #MeToo 風潮燒了二個多月,從政治界蔓延至演藝界、文化界。政府也立刻修正性平三法,並在 7 月底三讀通過、總統於 8 月公布。
其中與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關係最密切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也經過大幅度修正,連名稱都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
此次修法秉持「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性」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由於修正幅度極大,主管機關及企業端都必須有足夠時間準備。勞動部就此修正了「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等附屬法規。
性工法保護對象不只是企業雇用的員工,包括所有受僱者與求職者。前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後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依性工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下稱準則)第 6 條規定,只要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無論是被害人提出申訴,或是雇主經由其他管道得知。
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必須採行下列措施:
另外,就算職場性騷擾被害人未提出申訴,但雇主已經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也要啟動職場性騷擾防治程序。
依據性工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及準則第 6 條規定,雇主於此種情況必須採行下列步驟: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下稱申訴辦法)第 2 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主管機關應受理其申訴:
1.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2.經向雇主申訴,雇主未為處理;3.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又依性工法第 32 條第 2 項及申訴辦法第 11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性騷擾事件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可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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