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6
謝清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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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工時制度變革很多次,到現在的1週40小時,加上全年52次的一例一休及變形工時,國定假日從19天調降至12天,特別休假規定也變更多次。於勞工權利意識拾頭及勞動檢查介入之下,五花八門的「工時爭議」經常出現。今天與大家分享工作時間定義,協助人資工作者正確解讀法定工時之定義與相關規定。
工時是勞動基準法裡面的核心內容,是計算工資、加班費的基礎,需透徹理解。
工作時間為勞工接受雇主指揮和監督執行職務任務的時間,其中交通時間(圖中虛線)是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的時間(圖中實線)為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需額外支付加班費。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記錄(圖中A點到D點)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可【推定】為工作時間。其中,B點到C點工作時間沒有爭議,A點到B點以及C點到D點的時間可【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可舉證推翻。
出勤記錄【推定】為工作時間,在法律上,【推定】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視為】不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
(1)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
例如,當事人雙方就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則推定契約成立,不過當事人仍可舉證主張契約並未成立。
案例一:加班時間推定
原則上,加班需要事前申請或者事後補單說明,將簽到、簽退時間推定為加班時間並不公平,例如:因為人數眾多排隊簽退而產生的簽退時間延後,依照現行法規可推定為加班時間,對於雇主來講並不夠公平。但雇主想要推翻上述推定,需依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資料作為反對的證據。
(2)視為:和【推定】應與區別者為【視為】,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擬制發生一定效果,並且不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時當事人即不得就契約是否有效爭執。【視為】相當於等號,不可舉證推翻,以下是2個案例。
案例一:定期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情形
【勞動基準法】第9條
(1)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案例二: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52條(哺乳時間)
(1)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2)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1)子女未滿二歲須受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2)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3)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圖中前三項為工作時間,後兩項為非工作時間。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的工作時間,包含正常排班工作時間和延長工作時間,應當以實際提供勞務的起訖時間為準,而不是簽到、簽退時間。例如: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汽車駕駛員和其他經常在外的工作者,工作時間相對特殊。以下是新聞媒體工作者之工時認定。
如勞工工作時間跨越二日,工作時間應當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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