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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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時期被霸凌的陰影,有可能會影響人一生的心理和人格發展。Dcard 近期出現一篇討論熱烈的文章,有一位男網友跟其他同學曾在國中同學會上,被考上台大的同學指責是「沒前途的人,未來出社會也只是窮苦低下階層,生小孩,小孩會很可憐」。
在 Dcard 貼文 說,這位上台大的同班同學,在國中同學會上除了指責其他沒上台大的同學是沒前途的人,未來出社會也只是窮苦低下階層,生小孩,小孩會很可憐,還嘲笑大家上不了台大是因為人生虛度光陰,不努力不上進,就算有努力上進,考不上也是因爲智商低。
這位網友為了報復,幾年來自己努力打拚、創業,現在是一家科技業公司老闆,目前獲利成長爆發中,發文者表示,往後公司晉用新鮮人,只要學歷是台大畢業的,公司一概不錄用。
如果這位網友開設的公司,真的在徵才條件明白表示「台大畢業生一概不錄用」,有沒有就業歧視的違法問題?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而構成就業歧視的話,依同法第 65 條規定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罰鍰金額相當龐大,還會公布雇主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會造成雇主很大的財產損失及商譽減損,不可不慎。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一項規定,會構成就業歧視的因素如下:
1. 種族
2. 階級
3. 語言
4. 思想
5. 宗教
6. 黨派
7. 籍貫
8. 出生地
9. 性別
10. 性傾向
11. 年齡
12. 婚姻
13. 容貌
14. 五官
15. 身心障礙
16. 星座
17. 血型
18.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從以上法律規定內容可知,構成就業其實的要素,不包括「畢業學校」及「學歷」。因此企業徵才排除台大畢業生,不在前述構成就業歧視的要素內,雖然引發許多討論及爭議,但並不會構成法律上定義的「就業歧視」。
首先雇主在徵才時設定條件及負責面試的主管在詢問求職者問題時,切記不要踩到上面提及的 18 個地雷。
另外,如果無法避免前述要素而構成差別待遇,但這個差別待遇是企業正常營運的合理需要,則具有正當性,不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的禁止歧視規定。學理上稱此為真實職業資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s, BFOQs)。
例如以「語言」為就業的差別待遇,如果企業基於服務英語系國家客戶的需求,徵求業務人員,要求求職者必須有 TOEIC600 分以上的英語能力,雖然是以語言為差別待遇,這是屬於基於真實職業資格的要求,就不會構成就業歧視,而無違法風險。
作者: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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